201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證員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寧人社發〔2010〕311號(參考2010年)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證員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0〕311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直有關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證員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或建議,請反饋給我廳。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證員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區公證人員的學識水平和能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我區公證崗位上從事公證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已取得非公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并已在公證機構執業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申報評審公證系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條公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四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二級公證員、一級公證員。其中四級公證員為初級,三級公證員為中級,二級公證員為副高級,一級公證員為正高級。
第四條 公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方式:一、二級公證員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三、四級公證員通過評審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申報一、二級公證員資格的人員,須參加統一組織的公證員專業知識水平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證執業紀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資格,并專職從事公證工作,全面履行崗位職責,且任現職內年度考核達到稱職或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條申報公證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外語條件論.文.客.服.QQ,776199675,按照《關于調整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發〔2007〕65號)規定執行;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繼續教育須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的統一規定。
第七條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一)申報(認定)四級公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學歷,擔任公證員滿1年。
2.大學專科學歷,擔任公證員滿2年。
(二)申報(認定)三級公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法學博士學位,從事公證員職業滿1年經考核合格。
2.法學碩士或雙學士學位,取得四級公證員資格滿2年。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四級公證員資格滿4年。
(三)申報二級公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法學博士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滿2年。
2.法學碩士或雙學士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滿4年。
3.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滿5年。
4.大學專科學歷,在公證員崗位上工作滿20年,且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滿5年。
(四)申報一級公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滿5年。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八條申報四級公證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作能力
1.具有系統的公證業務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能夠獨立承辦國內公證業務。
(二)業績成果
1.年辦證量達到15件以上。
2.熟悉辦證程序,獨立承辦公證事項,并提供一篇業務綜述報告。
第九條申報三級公證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作能力
1.具有系統的公證業務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能夠獨立承辦各類公證業務,且取得涉外公證員資格。
3.能夠指導四級以下的公證人員工作。
第十條申報二級公證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扎實的公證專業知識。
2.能夠解決公證業務中的疑難問題,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工作成績顯著。
3.能夠指導三級以下的公證員工作。
(二)業績成果
1.工作成績顯著,解決過具有代表性、復雜性業務問題,在任期內承辦過有較大影響案件的,年均辦證量45件以上(提交代表證例4件)。
2.總結出2項重大公證事項的新經驗或擔任企業或縣級以上政府的法律顧問,取得較好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3.在公開發行的自治區級以上刊物上發表2篇或撰寫較高水平的業務研討文章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千字);或在國家級刊物或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1篇以上有學術價值的論文,或獨立完成專著1部或合著1部(文字均在6萬字以上)并正式出版。
第十一條申報一級公證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公證業務知識。
2.有全面指公證業務的能力,工作成績顯著。
3.能夠指導二級以下的公證員工作。
(二)業績成果
1.能提出有重要意義的公證理論研究課題,有解決公證業務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須提供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的例證5件,附證例分析)。
2.總結出3項重大公證事項的新經驗或擔任企業或縣級以上政府的法律顧問論.文.客.服.QQ,776199675,取得較好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3.在公開發行的自治區級以上刊物上發表3篇或或撰寫較高水平的業務研討文章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千字);或在國家級刊物發表2篇或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2篇以上有學術價值的論文,或獨立完成或合著正式出版的專業著作1部(文字均在8萬字以上)。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對在公正崗位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破格申報評審。申報破格評審須在本系列級別內,對申報評審級別的任職年限、學歷、外語條件其中一項實行破格。
(一)申報破格任職年限者,其任職資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報破格外語者,年齡須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
(三)申報破格學歷者,獲得二級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滿8年。
第十三條凡申報破格三級公證員,除具備正常申報條件外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在公證機構執業20年以上。
(二)在自治區、部級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區級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專業學術論文(文字在3500字以上),或者獲地(廳)級理論成果二等獎1次,專業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被同行認可。
(三)受到自治區、部級表彰獎勵1次或地(廳)級表彰獎勵2次或縣(市)級表彰獎勵3次。
第十四條凡破格申報二級公證員,除具備正常申報條件外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在公證機構執業25年以上。
(二)在自治區、部級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文字均在4千字以上),其中有1篇發表在國家級刊物上,或者獨立完成專著1部(合著的個人文字量在8萬字以上),或者獲自治區、部級理論成果二等獎1次,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被同行所公認。
(三)受到自治區、部級表彰獎勵1次或地(廳)級表彰獎勵3次。
第十五條凡破格申報一級公證員,除具備正常申報條件外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在公證機構執業30年以上。
(二)在自治區、部級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3篇(文字均在5千字)以上(其中國家級核心刊物上有1篇),或者獨立完成專著1部(文字量在10萬字以上)論.文.客.服.QQ,776199675,或者獲自治區、部級理論成果一等獎1次,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被全區同行專家所公認。
(三)受到自治區、部級表彰獎勵2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一)在承辦公證事項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未解除黨紀、政紀、行業處分及任期考核不合格人員。
(三)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
如申報評審后,發現舉報查實有以上行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七條 本條件所指論文、論著是在任職期間正式發表或出版的論文、論著。
第十八條申報人員提供的業績成果、證書等材料的取得時間,截止時間一律為申報時間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九條申報人員對其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及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審查、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本評審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公證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寧職改辦發〔1997〕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評審條件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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