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寧人社發〔2010〕314號(參考2010年)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0〕314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直有關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或建議,請反饋給我廳。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區檔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水平和能力論.文.客.服.QQ,776199675,促進我區檔案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檔案局《檔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在我區各級各類綜合檔案館、專業檔案館以及其他各級各類檔案部門中從事檔案管理、檔案利用、檔案保護技術、檔案科學與技術研究的在職人員。
第三條檔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館員、副研究館員、研究館員。其中館員為中級,副研究館員為副高級,研究館員為正高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且任現職內年度考核達到稱職或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條 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外語條件,按照《關于調整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發〔2007〕65號)規定執行。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繼續教育須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的統一規定。
第六條 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一)申報(認定)館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確定為館員。
2.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確定為館員。
3.大學本、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館員任職資格滿4年。
(二)申報副研究館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館員任職資格滿2年。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論.文.客.服.QQ,776199675,取得館員任職資格滿5年。
(三)申報研究館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副研究館員任職資格滿5年。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七條申報館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檔案工作法規。
2.能獨立進行檔案業務研究、檔案文獻史料編輯工作、擬訂檔案管理工作的計劃方案,能撰寫起草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有關規章制度、業務文件、經驗總結。
3.在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編目、編研、保護利用及現代化管理工作中能熟練掌握操作二至三個崗位的業務規定、規程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申報副研究館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1.系統掌握本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檔案學有較深的研究,掌握相關學科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發展動態。
2.能夠承擔或主持檔案業務建設項目或科研課題論.文.客.服.QQ,776199675;能夠指導檔案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學術研究,解決業務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3.能夠擬訂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計劃、方案,獨立承擔檔案專題史料的編審,能運用新技術傳播、開發檔案信息。
(二)業績和成果
申報副研究館員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刊物上發表檔案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以上在國家級檔案專業刊物或全國檔案核心期刊上發表;或撰寫出版檔案專業著作5萬字以上,或出版檔案文獻史料10萬字以上。
2.組織指導或參與完成企業、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達國家級標準或研制開發檔案現代化管理軟件,并被自治區級以上部門認定,對本單位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做出了直接貢獻。
3.對檔案事業發展、檔案科技發展或檔案管理現代化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過兩項以上系統的有實用價值的建議或可行性方案,被本系統或市地級以上檔案部門采納或認定。
4.承擔指導本專業中級專業人員進行科研或其他有關業務活動,在培養專業人才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5.完成高質量的專項檔案利用分析報告,提供高水平的咨詢服務,被本系統或市地級以上檔案部門采納或認定。
第九條申報研究館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業務知識,有較深厚的檔案學造詣,熟練掌握相關學科知識。
2.能夠承擔或主持重大檔案業務建設項目或科研課題;能夠指導檔案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學術研究,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3.能夠擬定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檔案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能夠解決檔案史料編審中的疑難問題,能夠運用新技術傳播、開發檔案信息,業績較顯著,對檔案事業有較大貢獻。
(二)業績和成果
申報研究館員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刊物上發表檔案專業論文5篇以上,其中有3篇以上在國家級檔案專業刊物或全國檔案核心期刊上發表;或撰寫出版檔案專業著作10萬字以上或主編出版檔案文獻史料20萬字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2.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自治區(省部)級重點項目論.文.客.服.QQ,776199675,其成果經自治區(省部)級主管部門驗收通過。如檔案數據采集、檔案編研、檔案科研課題等。或檔案業務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社會科學二等獎。
3.對檔案業務建設或檔案現代化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過三項以上系統的有實用價值的建議或可行性方案,并被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部門采納或認定。
4.獨立完成自治區級以上組織的檔案理論與實踐專題講座5個專題。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條對在檔案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破格申報評審。破格申報評審應在本系列級別內,對申報評審級別的任職年限、學歷、外語條件其中一項實行破格。
(一)申報破格任職年限者,可提前任職年限一年。
(二)申報破格學歷者,獲得副研究館員任職資格年限滿8年。
(三)申報破格職稱外語或古代漢語者,年齡須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
第十一條凡申報破格申報館員,除須具備正常申報條件外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全國檔案先進工作者,或在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刊物上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
(二)撰寫出版檔案專業著作或參與編輯出版檔案文獻史料20萬字;
(三)檔案業務研究成果獲得自治區或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已發表的檔案專業學術論文獲自治區級檔案學術成果一等獎。
第十二條 凡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除須具備正常申報條件外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全國檔案先進工作者,并在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刊物上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刊物上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3篇以上須在國家級檔案專業刊物上或全國檔案核心期刊上發表;
(二)撰寫正式出版的檔案專業著作20萬字以上或主編出版檔案文獻史料30萬字以上;
(三)檔案業務研究成果獲得自治區或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論.文.客.服.QQ,776199675;或已發表的檔案專業學術論文獲國家級檔案學術成果二等獎2篇以上。
第十三條凡破格申報研究館員,除須具備正常申報條件外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全國檔案先進工作者并在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刊物上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檔案專業刊物上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8篇以上;其中5篇以上須在國家級檔案刊物上或全國檔案核心期刊上發表;
(二)撰寫出版檔案專業著作30萬字以上或主編出版檔案文獻史料40萬字以上;
(三)檔案業務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以上1項或二等獎2項;或已發表的檔案專業學術論文獲國家級檔案學術成果一等獎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一)工作嚴重失職,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三)偽造學歷、申報業績、成果弄虛作假。
如申報評審后,發現舉報查實有以上行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五條申報人員提供的論文、職稱外語成績單、計算機應用能力證書、學歷證書、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等證件的取得時間,截止時間一律為申報時間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六條 申報人員對其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及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審查、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檔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寧職改辦〔1996〕39號)同時廢止。以前凡與本評審條件不一致的相關要求,以本評審條件為準。
第十八條 本評審條件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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