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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一、二級律師和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甘人職﹝2015﹞51號

時間:2017-05-03 09:32 來源:期刊58網 瀏覽:3463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

現將《甘肅省一、二級律師和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 肅 省 司 法 廳

2015年11月4日

甘肅省一、二級律師和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公證員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律師、公證員的學識水平和業績貢獻,充分調動廣大律師、公證員工作積極性,促進律師和公證事業發展,根據《律師職務試行條例》、《公證員職務試行條例》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評審辦法作為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從事律師業務工作的專職律師,申報評審一、二級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作為取得公證執業證書,從事公證業務工作的公證員,申報評審一、二級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

第三條 一級律師、一級公證員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論.文.客.服.QQ,776199675,二級律師、二級公證員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條  評審工作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客觀公正、激勵競爭、社會公認、業內認可的原則,注重對律師、公證專業人員的學術水平、業務能力與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要求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誠實守信,盡職盡責,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

第六條  學歷和任職條件

(一)一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博士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7年以上;碩士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13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且擔任二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

(二)二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碩士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且擔任三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

在縣屬(不含市、區)、鄉(鎮)屬和少數民族州、市、縣、鄉(鎮)屬事業單位以及企業工作的中專畢業生,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且擔任三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小范圍有效資格。

第七條  論文要求

(一)申報評審一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在任二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以來,須有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以期刊中標注為準)論.文.客.服.QQ,776199675,在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副刊、專刊、專輯)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了本專業專著、教材,可視為已達到在國家級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的要求。

(二)申報評審二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在任三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以來,須有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以期刊中標注為準),在省部級以上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副刊、專刊、專輯)或正式出版的全國學術會議論文集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在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教材中撰寫3萬字以上的,可視為已達到在省部級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的要求。

(三)發表論文要求及刊物級別認定,按《關于規范職稱評審對論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職[2014]33號)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外語要求

按照《關于印發<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考試及成績使用辦法>的通知》(甘人職[2007]18號)規定執行。2015年后參加職稱外語考試取得的成績,在晉升職稱時不再受有效期的限制。

第九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按照《關于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統一考試的通知》(甘職改辦[2003]2號)規定執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有效期為5年。

第十條  年度考核要求

任低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來,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達到我省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并在《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上復核驗印。

第三章  一級律師、公證員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評審一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外,還須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業績條件要求。

第十三條  任二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以來,須同時達到下列第一類條件中的1項和第二類條件中的2項:

第一類條件:

(一)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得社會科學類省部級二等以上獎1項論.文.客.服.QQ,776199675;或作為前2名,獲得市(州)、廳(局)級二等以上獎1項。

(二)主持(前2名)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市(州)、廳(局)級2項,并通過鑒定或驗收合格。

(三)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的本專業著作、譯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本專業著作、譯著、教材的,本人累計撰寫完成 10萬字以上(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書籍、著作、教材,不能作為業績成果)。

(四)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以期刊中標注為準),在國家級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專刊、副刊、專輯)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國家級刊物發表1篇并在省級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專刊、副刊、專輯)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第二類條件:

(一)成功代理或辦理2件全省范圍內的重大、疑難案件或公證事項,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二)擔任市(州)級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顧問,并提出2項決策性法律咨詢意見建議被采納,或創造性提出2項新的公證辦理事項并付諸實施,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2部以上地方性或行業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并頒布實施。

(四)承辦的案件、公證事項,被司法部或全國律協、中國公協評選為優秀案件、公證事項1件;或被省司法廳、省律協、省公協評選為優秀案件、公證事項2件。

(五)獲得省部級先進稱號1次;或獲得廳(局)、市(州)授予的先進稱號2次。

第四章  二級律師、公證員業績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評審二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外,還須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業績條件要求。

第十五條  任三級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以來,須同時達到下列第一類條件中的1項和第二類條件中的2項:

第一類條件:

(一)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得社會科學類省部級三等以上獎1項,或市(州)、廳(局)級二等以上獎1項;或作為前2名獲得縣級一等以上獎1項。

(二)參加(前4名)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作為前2名論.文.客.服.QQ,776199675,完成市(州)、廳(局)級1項,并通過鑒定或驗收合格。

(三)主編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本專業著作、譯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本專業著作、譯著、教材的,本人累計撰寫完成8萬字以上(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書籍、著作、教材,不能作為業績成果)。

(四)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以期刊中標注為準),在國家級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專刊、副刊、專輯)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專刊、副刊、專輯)或正式出版的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論文集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第二類條件:

(一)成功代理或辦理1件全省范圍內的重大、疑難案件或公證事項,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二)擔任縣級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顧問,提出2項決策性法律咨詢意見建議被采納,或創造性提出1項新的公證辦理事項并付諸實施,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1部地方性或行業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并頒布實施。

(四)承辦的案件、公證事項,被省司法廳或省律協、省公協評選為優秀案件、公證事項1件。

(五)獲得地廳級先進稱號1次;或獲得市(州)直屬局或縣委、縣政府授予的先進稱號2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學歷或資歷(包括專業工作年限和低一級職務任職年限)雖達不到規定要求,但本專業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可按《甘肅省破格晉升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甘職改辦[2004]4號)有關規定,由單位推薦申報破格晉升律師或公證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凡符合上述晉升律師、公證員一、二級職務的業績,必須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署名清楚。

第十八條  律師和公證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論.文.客.服.QQ,776199675,由省司法廳根據組建評委會的有關規定向省人社廳申請組建,經省人社廳審批后,負責評審全省一級、二級律師和一級、二級公證員。

第十九條  受到黨紀、政紀和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等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評審。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2年內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職改辦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11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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